第四十六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式的社区矫正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规范着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