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综合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电子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并依法提前向社会公告。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相应决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