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共享自行车投放、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占道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占道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自行车停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