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