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
(六)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
(七)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