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物业管理活动。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