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鼓励、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