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的,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