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移交管理手续。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