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内容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勘查投入开展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勘查投入监督检查:

(一)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机摇号确定的;

(二)近三年内因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标准被责令改正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需要开展核查的。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和规范矿业秩序的需要,可以开展专项抽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