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