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开采或者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其银行账户内设立山体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专项用于山体的修复治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修复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