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山体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