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山体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