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