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燃气供气站点、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每年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提倡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鼓励燃气经营者投保燃气安全生产责任险,燃气用户投保燃气意外伤害险。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