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瓶装燃气送气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受聘的燃气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二)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遵守服务规范;

(三)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

(五)不得超经营区域配送瓶装燃气;

(六)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