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瓶装燃气送气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受聘的燃气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二)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遵守服务规范;(三)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五)不得超经营区域配送瓶装燃气;(六)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