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