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