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范围、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