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等情况,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