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许昌市、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钧瓷原料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钧瓷原料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