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航运、城乡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