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未设计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通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车辆在经批准兼做公路的坝顶、堤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行驶的,应当按照限重、限行要求行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向公路管理单位提出车辆行驶路线、载重量等限制通行的要求。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