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应当包括水利工程名称、位置、等级、安全状况、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基本信息。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利用新型信息技术建设智慧水利管理平台,发展智慧水利。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