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提供国土空间保障,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