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