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督促区房屋主管部门履行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职责。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涉及住房租赁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有关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城乡建设、地方金融、数据、教育、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租赁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