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