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节 经纪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二)赚取租金差价;(三)冒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四)代收代付租金、押金;(五)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六)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七)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