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

个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租赁”。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