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