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多元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