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确需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同意,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