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确需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同意,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等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