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