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有效凡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拟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