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