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