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及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