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乌兰察布日报》以及乌兰察布市人大网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全文刊载。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重新全文公布。在《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