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