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