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