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