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据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