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采取五线谱、简谱、照相、书籍、电子文档、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术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