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