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撤销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其退还保护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存、传承、传播补贴的;(三)骗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四)侵犯其他传承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