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拒绝收徒或者办学传艺的;
(二)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三)评估、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的;
(五)拒绝参与展览、展示、表演、研讨和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