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未取得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