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0元罚款;有第二至五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在禁烟场所吸烟,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二)从运输工具向外随意抛掷物品的;
(三)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
(四)携带犬只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
(五)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六)在店外、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