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应当经过批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